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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在省属企业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和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1-03-12     浏览:1775   

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4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省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行公司律师制度,提升法律队伍专业化水平,推进法治国企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1.省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加强法律事务机构建设,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

2.省属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和外聘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省属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2018年4月28日)已在省属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聘用为法律顾问。

3.省属企业应当完善法律顾问聘用程序,通过印发聘用文件或发放聘书等方式确认企业法律顾问身份,法律顾问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及时撤销对其聘用。

4.省属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修改;

(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3)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

(5)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

(6)组织处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7)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进一步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

1.省属企业及其具有控制力的各级权属企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应当普遍设立总法律顾问。

2.总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并担任公司律师。总法律顾问不具有该任职资格的,最迟应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调整。总法律顾问可以从外部选聘。

3.总法律顾问应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职级和待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拟被聘任为总法律顾问的人员,暂不具备企业内部规定任职条件的,可由企业先行聘任并根据任职条件设置一定过渡期,过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享受相应职级待遇。

4.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统筹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组织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法律审核;

(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4)负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

(5)负责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建设;

(6)负责企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7)指导权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权属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意见建议;

(8)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5.总法律顾问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就审议事项所涉法律问题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6.省属企业要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总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必经程序。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在提交决策会议之前,必须由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律审核,并由总法律顾问出具法律审核意见。法律审核意见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不得提交会议决策。

二、积极推行公司律师制度

(一)做好公司律师申请工作

1.省属企业应当积极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组织本企业内部符合条件的法律顾问,按照《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担任公司律师。

2.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统筹负责权属企业公司律师申请工作。权属企业工作人员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原则上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统一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其中,在省外的权属企业工作人员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也可由省外权属企业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加强公司律师管理

1.公司律师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2.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对权属企业公司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权属企业之间统筹使用公司律师,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评估、督办等工作流程。公司律师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时,负责使用的企业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公函。

3.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公司律师考核、奖惩机制,根据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建立公司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司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4.省属企业应当督促公司律师严格遵守公司律师相关规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执业行为监管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省属企业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加强工作保障

1.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推行公司律师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统筹谋划部署,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在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中的作用。

2.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为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将法律人才纳入企业整体人才管理范围,建立法律人才培训制度,不断提升法律顾问、公司律师专职化、专业化水平。

3.省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省属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搭建交流平台,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培训和业务交流,为省属企业法治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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